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192號
法定代理人 陳詩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周文禮 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符合事實理由之聲明,與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款項,然聲請發給支付命令狀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萬6,700元,理由欄卻記載欲向被告請求靠行費3萬2,800元、遲延利息4萬3,926元、違約金1萬7,570元,其理由欄所載各項金額總額顯與訴訟之聲明之金額不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