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七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盜匪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以法矯字第○九一○○四七二九七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一六○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