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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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二月確定,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四七二九八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八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二年一月八日法矯司字第0九二0九七00一五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