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3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蔣鴻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蘇葆紜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蘇葆紜之戶籍地址為新北市土城區,又借據上債務人蘇葆紜之現居地址為台北市,故請釋明本件得由本院管轄之依據,或提出債務人蘇葆紜實際居住於本院轄區之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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