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救字第3號聲請人 黃湘淓 相對人 朱萃苓
呂世 和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朱萃苓、 呂世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朱萃苓、呂世和 蔡仁耀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此有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編號:0000000-D-014)、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資力審查詢間表、案件概述單、審查表等件影本附卷為證,堪認為真實;又依其聲請支付命令之內容及所附資料,本件聲請人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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