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17號聲請人 郭淑女 相對人 黃柏盛 相對人 黃嘉偉 債務人 黃林秀娟 債務人 黃清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林秀娟、黃清裕於民國104年5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4年8月29日,並以債務人黃林秀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上開借款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00,000元。又債務人黃林秀娟雖已於106年2月22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黃柏盛、黃嘉偉,然聲請人之權利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117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717-9│81.00│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黃柏盛、黃嘉偉權利範圍各2分之1│└───────────────────────────┘┌──────────────────────────────────────┐│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1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42│臺南市將軍區│臺南市將│2層樓房│44│44│89│平│加強│10│平│全││││保源里7鄰苓│軍區保源│加強磚造│.5│.5│.0│方│磚造│.6│方│││││保66之11號│段717-9││2│2│4│公││0│公││││││地號│││││尺│││尺│部│├──┴─┴──────┴────┴────┴─┴─┴─┴─┴──┴─┴─┴─┤│所有權人:相對人黃柏盛、黃嘉偉權利範圍各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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