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523號聲請人 許俊龍 即 王金蓮 之繼承人聲請人 許俊皇 即王金蓮之繼承人聲請人 許淑眞 即王金蓮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王金蓮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王金蓮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三、請確認 許淑貞 之姓名是否正確?並請提出與其姓名相符之印文。(臺端聲請狀所載與其身分證不符)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