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211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唐秀鳳 債務人鴻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品莉
高釔芃 張仲情 債務人李品莉
高天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佰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