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27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二年度偵字第四三八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陳韋辰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韋辰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然該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 王意升 於本院審理時業已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於一○二年九月三十日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本院民事庭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一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一四至一五頁),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