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王健郎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 律師複代理人 鐘仲智 被告即反訴原告 柯棟樑
何宗祐 柯明良 柯明源 柯明甫 柯俊名 兼共同訴訟兼訴訟代理 柯劭臻 律師反訴被告 柯朝宗
柯倩如 柯珍如 柯怡如 柯孟淵 柯孟聰 柯純章 柯順堯 柯順卿 柯淑惠 柯淑薰 柯基偉 柯佩吟 柯敏欽 柯文卿 柯松林 張柯瓊珠 柯瓊花 柯清耀 柯志遠 柯俊男 柯依君 柯佳玟 柯顯明 柯鴛鴦 楊銘鑫 楊彬江 楊慧琴 楊慧英 楊惠珍 柯元善 柯純媛 柯慧媛 柯潤媛 柯阿梅 柯春花 柯黎桂 柯良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1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