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破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德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宣告德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 張績寶 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下同)八十二年一月十三日成立,從事興建商業大樓及國民住宅出租出售等事業,開業伊始,業績平順,惟近年來國內建築業因受景氣影響,交易清淡,房地價格一落千丈,造成聲請人無力清償債務,依目前財務狀況觀之,公司資產方面除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應退還之營業稅抵稅額新台幣(下同)壹拾柒萬陸仟伍佰參拾肆元外,別無所有,債務部分除應付款玖拾壹萬壹仟柒佰零貳元外,尚欠股東往來達肆佰壹拾玖萬伍仟元,是聲請人已不足以清償負債。為此檢具經濟部公司執照、台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聲請人資產負債表一件、財產狀況說明書一件、負債狀況說明書一件等為證,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之資產負債表所示,聲請人之負債顯已超過資產,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要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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