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84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詩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之約款(依公司提出之帳務明細表所載,請求之金額新臺幣51,467元包含利息1,
821元,請提出該筆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
二、債務人黃詩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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