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92號債權人 劉義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志丞 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何志丞應給付票據號碼UA0000000號、面額新台幣500,000元之支票票款及法定票款利息,惟本院形式審查該支票之票面發票人印章外觀,及支票之背面簽名,暨退票理由單之記載,認為本件支票之發票人應僅為丞恩軸承有限公司,而何志丞係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用印,何志丞個人並無同時以發票人之身分用印於支票,故債權人對何志丞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即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