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簡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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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362號

上訴人

即原告黃○綺(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黃○濱(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炳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黃○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524元,上訴人黃○濱之上訴利益金額為247,355元,二人合計609,8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並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至於上訴人黃○濱上訴聲明擴張請求金額為331,171元,尚未經第二審法院准許為訴之追加之請求醫藥費100元、機車毀損損失7,148元部分,自應待第二審法院是否准許為訴之追加後,再由第二審法院命上訴人繳納該追加部分之裁判費,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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