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64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丙○○戶籍地址為高雄縣甲仙鄉寶隆村嶺頂巷61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