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4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92號原告仙妮蕾德餐旅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 律師
陳璧秋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乙○○(市長)訴訟代理人丁○○
戊○○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12月1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金圍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