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6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61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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