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美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分有明文。又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一、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債權人會議或不回答詢問。二、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消債條例第56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獲准,嗣於更生程序中,經本院多次通知均未提出更生方案,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審酌依消債條例第56條第2款規定是否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尚需依法審酌是否符合開始清算之要件,爰定期命補正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凃庭姍附件:
一、聲請人因未向本院提出更生方案,致本院司法事務官無法進行更生程序,請具體說明有何無法向本院提出更生方案之事由?
二、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及獎金明細表,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薪資、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為臨時工,請一併陳報工作地點、工作內容、雇主為何人、每日薪資、每月薪資、每月工作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