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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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308號
原   告 順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
被   告 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4,893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4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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