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94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略稱:其業已申
請債務協商通過,且按期繳納5、6、7月共3期款項,應無違約問
題等語),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13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
(三)被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