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95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5980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
1000元,尚欠新台幣5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
(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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