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0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060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務人 黃敬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約定條款第十四條所載,逾期時應…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及按前述循環信用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遲延利息,未有違約金之約定,則債權人請求違約金之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