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610號債權人台中市雅敬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孟南熙 債務人 謝啓生
一、債務人謝啓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零叁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鄭景芬 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鄭景芬106年3月3日出境,並於108年4月2日逕為遷出登記,有債權人所提出鄭景芬之個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核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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