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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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6號聲請人 戴心怡 (即 戴光中 之繼承人)
戴芳怡 (即戴光中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各張股票由何人繼承(台端非共同繼承)。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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