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06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石宗旻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石宗旻(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受輔助宣告人,請提出石宗旻之最新戶籍謄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承上,並具狀增列其輔助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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