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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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簡字第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范志賓
被    告  許黃秀女
兼訴訟代理人  許財福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
十五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並應
提出歷次書狀電子檔。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呂雅惠

歷審裁判

  • 北斗簡易庭 100 年度 斗簡 字第 36 號裁定(100.04.2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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