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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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1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代理人 林宸滄 相對人即債務人 歐巧玲 (即 林森發 之繼承人)
王海虹 (即林森發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