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智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智易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洊有選任辯護人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楊斯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0091、200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莊洊有明知「大江。東去」、「夢。眼」、「讀我」均係告訴人 楊雅婷 (筆名:飛天)所作詩詞;「夢眼。Ⅱ」則係告訴人 蔡明峰 (筆名: 林兮 )所作詩詞,為告訴人楊雅婷、蔡明峰(下稱告訴人2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不得擅自改作,竟基於非法改作之犯意,未經告訴人2人之同意或授權,於104年5月前某日,將前述語文著作內容略加增刪予以改作後出版,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2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2人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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