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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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911號上訴人今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順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1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0,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