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96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麗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第1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3萬2464元,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聲請人共計繳納聲請費2,000元,計溢繳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2,000-1,000=1,000),溢收部分應予退還。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