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38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肆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貳佰零伍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