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64號原告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昇香有限公司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90號異議之訴事件,經原告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上揭訴訟程序中追加確認;「昇香有限公司對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95年11月至96年1月之承攬報酬即應收帳款5,005,547元,已於96年2月9日發生債權讓與效果,由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取得上開債權,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已非昇香有限公司債務人」之聲明請求。經核上揭訴訟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為新臺幣(下同)5,005,547元,且與本訴異議之訴訴訟標的係屬不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99元,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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