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一0三年度聲字第七六六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政宏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一0三年度執聲付字第三九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政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陳義仲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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