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7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7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704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高明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貳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9704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利息及違約金計│││(新臺幣)├───────┬───┼───────┬────┤算說明││││期間│年利率│期間│年利率││├──┼──────┼───────┼───┼───────┼────┼───────┤│││94年2月20日起│8.9%│94年3月21日起│0.89%│一、利息分別按││││至清償日止││至94年9月20日││年利率8.9%及││01│139,738元│││止││12%固定計息。│││││├───────┼────┤二、本息遲延違││││││94年9月21日起│1.78%│約金,按本金餘││││││至清償日止││額依上述利率之│├──┼──────┼───────┼───┼───────┼────┤一成(逾期在六││││94年1月20日起│12%│94年2月21日起│1.2%│個月以內)及二││││至清償日止││至94年8月20日││成(逾期在六個││02│103,482元│││止││月以上)計付。│││││├───────┼────┤││││││94年8月21日起│2.4%│││││││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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