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82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堃正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