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4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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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О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即受刑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甲○○,前因妨害兵役案件,經依本院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核屬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九七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