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3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羽紅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
(二)被告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而為一個賭博行為,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自民國103年1月2日起至同年月16日下午5時30分許為警查獲止,經營上開香港六合彩對獎號碼賭博,依序於每星期二、四或六開彩,因其係基於同一營利意圖,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之集合犯,而僅論以包括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經營六合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從中獲取不法利益,敗壞社會風氣,助長社會僥倖歪風,所為俱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堪稱良好,且經營時間非長,並衡酌被告自稱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207號判決意旨參照),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9頁、第38頁反面),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另扣案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物,則係被告所有並供犯本案所用之物,亦據其於警詢時供承明確(見偵卷第9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為沒收之諭知。
三、應適用法條: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103年1月14日簽單│7張│├──┼─────────┼───┤│2│103年1月16日簽單│1張│├──┼─────────┼───┤│3│傳真機│1台│├──┼─────────┼───┤│4│六合彩通告單│1張│└──┴─────────┴───┘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川股
103年度偵字第2728號被告甲○○女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村路○段○○○號6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自民國103年1月2日起,以其位在臺中市○區○○街○○○巷○號房屋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賭客到場簽注,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賭博,其賭博方式分為「二星」、「三星」、「四星」及「特別號」等玩法,每單位簽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至1000元不等,以核對香港六合彩開出之中獎號碼決定輸贏,凡對中香港六合彩之「二星」(即對中2組號碼,以下類推)、「三星」、「四星」及「特別號」,每注各可得57倍、570倍、7500倍及36倍之彩金;若未對中號碼,所簽注之賭金即全歸甲○○所有。嗣於103年1月16日下午5時30分許,在上址為警搜索查獲,並扣得六合彩簽注單7張、1張、通告單1張及傳真機1臺等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扣案之上開證物及現場照片數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罪嫌;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自103年1月2日起至為警查獲止,反覆、持續提供場所聚眾賭博以營利等犯嫌,未曾間斷,是其行為於概念上各應評價為包括的一罪之集合犯而僅論以一罪。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7張、1張、通告單1張及傳真機1臺等物,併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及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檢察官羅秀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張宇飛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