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4號
第50號附民原告 胡百音 附民被告 吳頡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蕭筠蓉法官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