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司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司聲字第60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閻慶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前積欠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用,該公司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伊,聲請人前向相對人戶籍址寄送債權讓與通知信函,卻遭退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院委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派員訪查結果,

相對人確實居住於戶籍址,有該分局回函檢附之查訪表影本可佐。故相對人住居所應非不明,聲請人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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