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76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2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中壢院區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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