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0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0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0550號債權人甲○○債權人乙○○前列二人共同債務人 彭德旺民生不動產企業社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德旺即民生不動產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彭德旺即民生不動產企業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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