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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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甲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職務交付賄賂罪,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間犯違反職務交付賄賂罪,經本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2號、第5號(偵查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03至1805號、1991號等),判處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有期徒刑部分應予准許。至褫奪公權部分,因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4條規定,須宣告褫奪公權逾1年者,始予減刑,然查本件僅褫奪公權期間1年,爰不予減輕;又原判決所為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內,仍依原判決執行,均併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健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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