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三八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己○○送達代收人己○○被告全福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乙○○被告丁○○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媛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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