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5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二七二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劉幼東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陳婷玉法官林庚棟~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七0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壹│叁佰│││││四│││││└─┴───────────────┴──────────────┴────┴───┴────┴───┘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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