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5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5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
公訴人臺灣臺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犯加重竊盜與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五二○號、第七四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連續犯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反覆實施加重竊盜罪之虞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年六月六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以被告所犯之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分別裁定自九十年九月六日起與自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起各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所犯之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經訊問被告甲○○後,當庭宣示自九十一年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坤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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