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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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76號原告 杜壽榮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 律師被告 杜凱莉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92建號房屋(權利範圍均為全部)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0,
4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3㎡×公告土地現值23,000元/㎡+建物最新課稅現值211,400元=1,89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