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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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11號聲請人駿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靖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綉燕┌──────────────────────────────────────────────┐│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鑫華成企業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北│107年3月10日│105,436元│GX0000000││││林時楷│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