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90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永祥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祥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街○○○號6樓之15,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被告林永祥因贓物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7年5月29日裁定羈押。
二、茲被告當庭聲請停止羈押,因被告所犯贓物等案件,已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27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10月在案。本案第一審之審理程序已告終結,被告雖仍具羈押原因,但經權衡被告之身分、地位、涉案情節之惡性程度等因素,若限制被告住居,已足代替羈押手段,並能確保本案日後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街○○○號6樓之15,及限制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蔣文萱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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