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11號聲請人 高麗櫻 (即 高張雪子 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