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福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福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福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5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9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1)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742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2)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888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3)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66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749號、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831號認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4)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6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揭(1)至(4)案件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2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復因(5)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25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351號、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1288號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確定;(6)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54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599號、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3834號認上訴不合法而駁回確定;(7)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6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7年8月(9罪)、2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嗣經受刑人撤回上訴而確定,前揭(5)至(7)案件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5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確定,受刑人於99年9月28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及另案殘刑5月9日),嗣於110年7月1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58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